2009年4月12日 星期日

居屋業主非法讓與物業被定罪

房屋署提醒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業主,若果他們有意將物業讓與他人,必須先行繳付補價。今年至今共有四宗個案共五名居屋業主,因為未繳付補價便將居屋單位讓與他人,被成功控以違反《房屋條例》。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四月十日)表示:「最新的個案涉及一名居屋業主及一名買家,他們在二零零九年四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罰六千元。」

  案中業主在一九八七年購入沙田富安花園。房屋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名業主在未有取得房屋委員會的批准及尚未繳付補價前,在二零零八年與買家簽訂轉讓協議。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此舉觸犯了《房屋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五十萬元及入獄一年。根據《房屋條例》第17B條,有關買賣亦告無效。」

  另外兩宗個案則涉及物業買賣協議。案中的單位分別位於將軍澳頌明苑和粉嶺景盛苑的居屋。案中業主分別在今年二月和三月被判罰款七千五百元及一萬元。這兩宗個案,是房屋署首次因為居屋業主在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簽訂物業買賣協議而提出的檢控個案。

  最後一宗個案的被告業主則根據居屋第二市場計劃購入大埔寶雅苑的居屋單位。她未有繳付補價便將單位出租。今年三月她被法庭定罪,判罰二萬元。



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2分

來源: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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