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

租屋詐騙!給房東與房客的叮嚀

台中又傳出假租屋真詐財的案件,歹徒利用網路之便利性,以低價租屋訊息為誘餌,使得無辜的承租房客蒙受其害。受害者共計有七位,而其中一名大學生被騙金額居然接近十萬元,警方同時懷疑被逮嫌犯除騙財外,也疑有利用女房客看屋時劫色之企圖。中信房屋資深法務專員鍾運凱提醒,在租賃的交易過程中本來就存在著許多的風險與常識,並針對出租、承租兩種客層彙整出不肖歹徒常用的詐騙手法,以便消費大眾多加防範:
假冒屋主篇【房客被騙了】一、歹徒假冒屋主於報紙上刊登租屋廣告,以遠低於市價之租金誘使被害人在尚未入屋觀看前即同意租賃,並收取相當之訂金或租押金。二、歹徒冒用他人身分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仲介、建設公司﹞,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銷售物件之鑰匙加以複製據為己所用,旋即離職;並在報章及網站上發布訊息,以假出租房屋真詐財之方式甚至一屋多租,騙取民眾財物。
假冒房客篇【房東倒大霉】一、歹徒先假冒房客租屋,取得房屋鑰匙後,登廣告售屋,再偽造屋主身分証,騙取買方的定金或購屋款。二、歹徒利用屋主出租房屋卻沒有遷走戶籍的疏漏,偽造屋主簽發的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債權憑證,法院依戶籍地址通知屋主時,通知書卻遭租屋者攔截,房屋因此遭法院拍賣,租屋者不見人影後,被害屋主求償無門。中信房屋鍾運凱表示,詐騙手法千奇百怪、推陳出新,歹徒常掌握人性之弱點與取巧之陋習加以利用。由於房地產無論是買賣或為租賃,其金額皆比其它產品來的高,所以在租賃過程的前、中、後期,都要多方小心查證,以免陷入歹徒所設的陷阱之中,建議民眾租屋時最好應洽詢信譽良好之仲介公司可以減少個人處理風險,同時避免在出租或出售房屋中對業務人員個人單獨交付相關金額,應在其所屬公司或店裡辦理簽約及交付款項,以免受騙。
資料來源 : 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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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六大租屋要點

不論是離鄉背景或是獨立生活而發展事業的社會新鮮人,還是剛考上大學的新鮮人,在開展全新的人生之前,必須先搞定的“居住”問題,才是日後安穩工作或就學的基礎,然由契約條文的審視開始,到簽約應約定內容、屋主與二房東的身份辨視、契約的法律效力、房客的法定權益,中信房屋法務資深專員鍾運凱特別提供一些基礎常識,提醒並協助新鮮人們有個成功的開始。
中信房屋表示,租賃契約的簽定十分重要,由於租賃契約屬於「契約」的一種,所以,除了一般「定型化」契約所明載的制式條款之外,出租人與承租人還必須將兩造間的「特別約定」(例如房租繳付方式,押租金的數額,水、電、瓦斯、公寓大廈管理費等負擔,使用範圍,使用設備項目,維修責任歸屬)詳載於上,以避免日後糾紛。
至於簽約的部份,中信房屋法務資深專員鍾運凱提醒在簽訂租賃契約之前,最重要的步驟為「檢視簽約人是否為真實屋主」,簽約人若非房屋權狀上之產權所有權人時,承租人應要求簽約人提具屋主的委託証明(可以身份証件及印鑑証明等作為辨視依據),如果是「二房東」則必須要求審閱二房東與屋主間的租賃契約,尤其注意租期與可否轉租的約定,否則屋主可以不承認租賃契約,承租人將失去保障。
在簽訂租賃契約之後,鍾運凱法務建議可前往法院辦理公證,經公證後的租賃契約具有「買賣不破租賃」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屋主將房屋轉讓他人(例如買賣、贈與),承租人的權利也不受影響,可以住到租期屆滿。
最受承租人關切的押租金問題,中信房屋法務亦說明押租金依法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如果超收,超過的部分可以用來抵租金。押租金沒有超收的部分,承租人不能自行主張抵租金。要特別注意按時交付租金,如果是現金交付,記得要房東開收據,如果以金融機構匯款存款的方式,也要將單據留存,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如果承租人積欠2個月租金額,房東依法有權終止租賃契約,一定要在房東正式表示終止契約(例如書信)前,補繳積欠的房租。
中信房屋鍾運凱法務資深專員以過去眾多糾紛案例“呼籲”並提醒房客務必即時通報房屋的毀損,通常房屋如果發生任何問題需要修繕,除非租約定由房客負擔,否則依法應由房東負責修繕,但房客有立即通知房東的義務,如果因為房客通知得太遲,因此擴大了房屋的損壞,則由房客負責賠償。
此外,中信房屋再提醒一般租賃契約常有約定「房東終止租約時應賠償房客一個月租金」。換句話說,房東只要賠出一個月租金就可以隨時終止租約,要求房客搬家,某些情形下對承租人相當不利。如果承租人希望能確實居住到租期屆滿,不會突然被要求搬遷,最好在簽立租賃契約時刪去這一條,讓房東沒有任意終止租約的權利。
租賃契約內尚有若干事項需加以留意,中信房屋鍾運凱法務認為諸如:房屋座落地點?租金繳付的方式與日期?押租金的額度、繳付及返還方式?承租人可否另行轉租(即二房東)?房屋稅捐之負擔、水電費之負擔與起算時間?房屋發生毀損時,修繕責任如何劃分?現有設施或傢俱之範圍明細與雙方之權利義務?承租人進行改裝(或裝璜)之允諾範圍及恢復要件?當事人雙方對於違約事件之處理原則?等,均務必詳細載明。最後,契約書及跨頁部份需由雙方簽章確認,同時宜準備一式二份,由出租及承租人各執一份為憑,以儘量杜絕紛爭可能發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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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買氣加持 大選前商用不動產行情看俏(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六)

-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六(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十八日電)在外資投資型買盤加持下,近一年來國內商用不動產景氣熱絡;北市A級辦公大樓稀少,外資及壽險業者獵地消息不斷。房地產人士認為,除了頂級辦公大樓供給少外,外界期待的三通行情,將讓國內商用不動產行情至少熱絡到總統大選前夕。
根據戴德梁行今年第三季商用不動產大宗買賣統計,包括派爾資產公司以新台幣21.25億元買下大華建設的世紀羅浮大樓部份樓層、南山人壽以34億元向元大集團買下崇聖大樓部份樓層等。
新光人壽投資65.37億元,連續買下明湖、基湖大樓及華固A+中心外,陽明海運以14.43億元買下建碁大樓。美國McSam旅館集團以11.5億元,買下深坑麗園會館,改裝為台北深坑假日飯店。總計今年前三季本地及外資法人機構投資大型房地產金額已超過555億元。
美商ERA易而安不動產市場行銷顧問張欣民分析,台灣房地產近來充斥著「外資行情」,除了美系、港系、歐系外資頻頻買進商用大樓外,中國三大重量級建商來台考察台灣商用不動產引起輿論界注意,促使商用不動產市場持續加溫。
他不諱言的指出,外界認為兩岸三通是遲早的事,隨著外界預期2008年三通時間表的接近,讓看好兩岸商機的國外資金到位,這三通押寶行情將可持續旺到明年總統大前。
事實上,外資來台尋覓商用不動產,早在2000年以後,金融業大舉出清不良債權(NPL)時,即有一波外資色彩的不動產管理公司,低調在市場上悄悄的吃貨。
其後,本土及外商壽險業者獵地及購樓的動作不斷,包括南山買下高雄獅甲段土地、ING人壽斥資30億元買下桃園敏盛醫院、新光購買內湖廠辦大數商用不動產、台灣人壽也以53.7億元買下國華人壽中山大樓等。
仲量聯行董事總經理趙正義更指出,明年不動產市場,將有第三波資金到位,投資標的從一般商用不動產轉向上游開發型不動產,甚至土地,以便能追逐高報酬的投資;未來商用不動產的投資型態將更為彈性多元,都將使未來一年商用不動產行情值得期待。
張欣民認為,台北市商用不動產的行情,不論是租金或是售價,相較於亞洲鄰近國家仍是偏低的水位,以香港國際金融大樓為例,辦公室每坪租金約10000元台幣,相對的台北市101大樓每坪租金大約3000元,僅及香港三份之一,未來商用不動產,仍有補漲行情。
他說,國內低利率的環境,加上兩岸三通直航的商機題材,均有利於國內商用不動產的去化,預估今年第四季到明年第一季,台灣商用不動產不論是租金或是交易,仍是「熱絡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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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價漲通膨隱憂 業者:住宅房市有上漲潛力(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五)

-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五(中央社記者戴海茜台北十八日電)國泰建設與政大房地產研究中心合作公布第三季預售房價指數指出,投資客大量退場,近期全台房市明顯出現降溫。建商及房仲業者認為,房市正處於高檔量縮震盪,但不看淡未來房價,認為在兩岸觀光、客貨便捷化以及投資客退場,買方將逐漸取回主導優勢下,房價仍有成長潛力。
國內房地產市場在連續4年復甦,以及過去一年多來豪宅效應對價格激勵後,國泰建設第三季房地產指數調查顯示,北台灣議價空間逐步擴大到新高點,銷售率與成交規模的縮減,顯示購屋者對房價認同度已有所遲疑,同時反映出景氣逐漸趨緩的徵兆。
的確,業者表示,最近的房市已刮起一陣冷風,主要就是受到銀行房貸緊縮造成投資客大量退場、加上客戶對連續兩年「豪宅風」的高房價,接受度已大為降低,使得全台房市呈現價漲量縮現象。
面對陷入高檔整理的房市,房仲業者包括永慶房屋及住展雜誌都認為,從10月底開始,不論是預售屋或是中古屋,整體市場已趨平穩,賣方委售價格和買方實際可接受價格,已縮小到5%至10%,顯示房價正處修正情形,不過短期內盤整現象還是會持續。
住商不動產總經理林倩指出,由於銀行緊縮貸款成數與額度,讓解約率約在5%,這些解約的案件加入成交總量後可發現,整體市場買氣並不差,貸款是導致買賣無法成交的重要原因。
林倩表示,隨著國際油價持續攀高、通貨膨脹等因素,依據歷史經驗,通膨壓力大,民眾認知房地產保值性,讓房地產價格不易向下修正;加上2008年兩岸前景預期趨向開放,在熱錢進入的預期心理下,特別是台北市,應該處於高檔修正,較難有下修空間。
林倩預估,未來一至兩季,北市應屬於高檔盤旋,但許多餘屋大的區域,將因新成屋量能過大加上銀行貸款不易,會向下修正10%。她建議,趁買氣持續小回溫下,自備款比例高的買方客戶,不妨選在目前議價空間大時進場,將有機會撿到便宜。
遠雄建設董事長趙藤雄指出,最近10年來,國際油價已大漲將近500%,但台灣平均房價只漲30%,遠低於歐美國家動輒2至3倍的漲幅,房地產是最具抗通膨、抗跌的理財工具,預期台灣房價還有上漲空間。
趙藤雄說,未來兩岸關係勢必朝正面發展,加上台灣房市資金動態充沛,及民眾換屋需求強等有利因素支撐,未來台灣房價將有5%至10%的漲幅。
鄉林建設董事長賴正鎰表示,今年年初到現在,台灣房價上漲30%,房價漲幅過快使得市場買氣呈現觀望,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成交量下滑,但實際有效成交客戶卻因此提高。
賴正鎰指出,預期未來開放兩岸直航、觀光、開放中國大陸人民來台購置不動產以及購買台灣股票的可能情況下,未來台灣房市應樂觀看待。
整體而言,業者認為,房價正處於盤旋狀態,但明年台灣房地產投資仍有不少利多因素,包括台灣經濟將持續成長、土地供給有限,使得地價持續攀高、辦公大樓幾無新增大樓供給,以及政府持續作多房市下,2008年台灣房市仍具投資潛力。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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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放款轉趨謹慎 銀行依個案挑客戶(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四)

-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四(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十八日電)受美國次級房貸衝擊,引發台灣銀行業疑慮房市景氣是否將反轉,不但放款成數明顯降低,對於風險控管機制也轉趨嚴謹。雖然各大行庫明年仍預估房貸是消金放款主力產品,但可以確定的是,銀行業勢必依照個案評估核貸額度,對客戶不再「來者不拒」。
除對房地產景氣的疑慮,銀行主管說,雙卡風暴之後,各銀行衝刺房貸市場,放款金額快速上升,很多銀行已經屆臨銀行法的法定上限,在額度有限的情況下,只好降低成數來挑客戶。
主要民營行庫包括中信金控、國泰金控、富邦金控等對於房貸市場並不悲觀,認為未來雖然貸款條件漸趨嚴格,但房貸業務仍將持續成長,在信用卡業務還處於低潮之時,房貸還會是消金放款的主力產品,一般預估,明年房貸餘額將較今年成長一到兩成。
中信金個金執行長尚瑞強就表示,房屋市場短期要再大成長不易,銀行也都提高風險意識,像是降低成數、提高利率,中信銀經過前波授信調整後,已專挑好人、好物件承做,以降低風險。
國泰世華銀行更是把將客戶、房屋條件分級化公式化,依照房屋地點及客戶屬性各分為A、B、C、D四級,其中A、B級地點都在大台北地區,客戶分級方面,並非單純用行業別來分客戶,而是有多項綜合評比條件分析客戶的還款能力,若客戶屬A級,但房屋屬C級,客戶也無法貸到高成數的房貸。
其中,大台北地區仍是銀行最放心的區域,也是目前唯一有機會貸到八成屋款的區域,其餘地區最多只能貸到七成,中南部甚至降到六成。
富邦金就有八成房貸來自於北部地區,國泰世華銀也有85%房貸來自於新竹以北地區。銀行業者指出,房地產供給量多,但台灣經濟成長不明顯,民眾收入並未增加,償債能力有限,因此放款必須保守一點。
此外,房貸利差低,也是銀行業者必須對於風險斤斤計較的原因,雖然市面上房貸產品已沒有殺價競爭緊張態勢,但以目前利率水準而言,房貸的利差落於50到150個基點 (bp)之間,並非高獲利的產品,一旦產生損失,恐難輕易擺脫虧損壓力。
中信金總經理許建基表示,台灣雖然沒有美國次級房貸之名,但卻有「高風險房貸之實」,各行庫在2004年到2006年大量衝刺高成數房貸,實際上已累積相當部位的高風險房貸,由於對於房貸風險意識逐漸抬頭,銀行業對於房貸的謹慎態度,將是確保穩健獲利的重心。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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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揚房價高 專家籲購屋自備款至少三成(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三)

-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三(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十八日電)中央銀行九月底再升息,房貸利率再度走揚,年底還可能再升息,專家建議,由於房價逐步高檔,利率也上揚,購屋民眾應把握「三三三」原則,自備款至少三成、房貸不超過家庭收入三分之一,寬限期最好也不要超過三年,才能反映實際的支付能力。
  房地產價格這幾年來上漲不少,央行也升息十三次,不但政策性優惠房貸利率上揚,銀行自有資金貸放的指數型房貸利率也上漲不少,比起低利時代,購屋風險相對增高。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指出,過去低利率環境,風險最不容易評估,隨著房價上漲,民眾購屋最好要掌握幾個大原則,要考量五年內是否可能搬家,因為買房子有裝潢、折舊、搬家等成本考量,也要注意未來二手市場。
  莊孟翰認為,隨著新成屋逐漸釋出,房市供給大於需求,議價空間增加,想購屋的民眾切記要貨比十家,可以在租屋和購屋之間好好選擇,累積更多財力未來換屋。
  他也進一步提出「三三三」原則,購屋前要思考三個原則,即自備款至少三成、房貸不超過家庭收入三分之一,寬限期最好也不要超過三年。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個人金融事業部行銷企劃經理馬婉瑜也有同樣看法,她說,民眾購屋要考量家庭收入,如果房貸負擔超過三分之一以上,可考慮暫時租屋。
  一旦已決定購屋,馬婉瑜說,由於房貸利息還可能緩升,購屋人要考量家庭負擔是否因貸款支出太過沉重,如果存款還不多,先找比較能夠負擔的房屋,其他作為生活支用或投資理財,儲備實力後等未來換屋。
  擁有許多房貸戶的大型行庫主管也指出,購屋貸款自備款至少要準備三成,如果要使用銀行的寬限期,因為寬限期是前幾年只付利息不付本金,房貸壓力相對較輕,購屋民眾要考慮到寬限期之後的付款能力,畢竟現在房貸利率上揚,房貸壓力會比過去明顯。
  莊孟翰也指出,央行升息是為對抗通貨膨脹,有投資人會出於抗通膨置產,其實目前房地產市場供給大於需求,如果是為抗通膨購屋其實大可不必,反而應該好好考量本身的財力與需求比較實際。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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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可望再升息 房貸利率走揚 恐影響房市(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二)

-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二(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十八日電)國際油價飆漲,原物料價格也不斷上揚,台灣面臨物價高漲壓力,各界預期中央銀行今年底還會再升息,減緩通貨膨脹,而利率一提高,房貸負擔增加,民眾購屋意願降低,可能會影響房地產景氣。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十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高達5.34%,創13年新高。油價之前一度飆高到每桶97 美元,現在回跌,但也維持在每桶90美元高檔,另外,原物料價格仍高,學者專家推測十一月、十二月份物價年增率還會維持再高檔。
  花旗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鄭貞茂說,花旗預估今年台灣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年增率全年1.9%,明年上半年還會高達3%,明年一整年CPI年增率預估達2.5%,物價壓力高漲,央行年底會升息一碼(0.25個百分點)。
  雖然房地產業者曾親自到央行拜訪,表達業者擔憂央行升息可能打壓房市景氣,但央行九月份還是維持升息半碼步調。央行總裁彭淮南甚至表明,央行多次升息,但調整幅度相當溫和,台灣房貸利率調漲的幅度也很溫和。這也透露央行為打擊通膨,還有升息空間。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指出,利率走高,房貸壓力增加,風險也會逐漸浮現,因為過去利率低,風險較不容易評估。
  央行升息,也將帶動房貸利率上揚,台灣銀行、土地銀行等大型行庫,指數房貸利率幾乎都已調高到2.5%以上,銀行自有資金房貸,市面上也幾乎看不到第一段(前半年)房貸利率在2%以下的產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個人金融事業部行銷企劃經理馬婉瑜觀察,房價高檔、利率走高,不但投資客陸續退場,也讓想要購屋的民眾心存觀望,銀行放款成本增加,從房貸賺取的利差壓縮,銀行業除緊縮房貸放款成數、授信趨於嚴格外,也把業務焦點轉移到投資理財方面。
  馬婉瑜指出,銀行的指數房貸從兩、三年前的1.4%到1.5%左右,逐步調高到目前約2.5%附近水準,但銀行放款給貸款戶的利息調幅相對較小,已經壓縮銀行的獲利空間,自然對房貸審核更趨嚴格。
  雖然央行多次升息,但建築與房貸餘額仍續創新高,根據中央銀行最新統計顯示,九月購置住宅貸款、房屋修繕貸款及建築貸款,再度創歷史新高,置住宅貸款餘額已達新台幣4兆6269億元,建築貸款高達9853餘億元。不過,成長幅度已逐漸走緩。
  鄭貞茂認為,影響房市的因素很多,包括通膨與股市表現等,但升息一定會對房地產景氣有所影響,只是央行維持緩步升息的步調,應該不會有太大的衝擊。961118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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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季房市景氣指標現警訊 買賣雙方應留意(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一)

-台灣房地產市場景氣展望專題報導系列之一(中央社記者唐佩君台北十八日電)台灣房市景氣到底如何?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給了一個清楚答案,由於供過於求、投資客減少,第2季房市景氣指標呈黃藍燈,代表台灣房市自2003年第3季開始復甦以來,出現明顯調整。官員建議,房市買賣雙方應提高警覺,審慎因應。
台灣民眾自有住宅率高達8成,擁有房子或是投資房地產是許多人目標或致富之道,房市景氣榮枯話題相當熱門,但誰說的才比較客觀呢?
如果聽太多建商或房仲業者看法,那麼,官方版的調查意見提供另一個思考角度。
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在最新公布「96年度第2季台灣房地產景氣動向季報」,今年第2季房地產景氣指標自代表穩定的綠燈下降至黃藍燈,是近6季以來首見,原因是供過求隱憂,投資客減少、銀行承貸意願下降,在信心鬆動情況下,房市景氣已出現調整力道。
建研所認為,很清楚的,房市景氣是下滑,政府調查就應該將訊息表達清楚,不必要刻意模糊下滑事實,這樣市場的調整才會健康。
政府敲了房市警鐘,是否代表房價要下滑?建研所整理市場及學者意見,認為有幾項重點值得觀察。
首先是這兩年不動產使用價值沒有上漲,但售價卻一直往上跳,這是個不合理現象。
近年國有土地標售熱絡且價格續創新高景象仍持續延燒,不論是北市精華地段土地或是郊區的淡海新市鎮均有不錯佳績傳出,但重點是建商土地取得成本上升後,未來房價能否繼續推升?這仍有相當大的疑慮。
其次,更值得關注現象是在中央銀行升息下、再加上近年房價漲幅偏高、房地產市場短期已達高點的心理影響,金融機構開始緊縮房貸,除降低房屋貸款放款成數、更嚴格審查貸款人資格外,對於套房產品授信也加以限制,這對房地產需求與市場將會造成負面影響。
此外,還有政策本身的影響,房地產市場經連續幾年景氣復甦後,近幾季已開始出現趨緩與盤整,但建商在今329檔期仍持續大量推案,供過於求疑慮漸浮現。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行政院經建會推動「鄉村型優質田園住宅發展計畫」,雖可使過剩農地開發變成有價值的土地,對已有供過於求疑慮的房地產市場,將產生不小的壓力。
事實上,在進行廠商對今年第4季市場房價調查時,有22.31%認為將上漲,不變者占33.08%,有44.62%廠商預測會下跌。
建研所認為,近期股票市場震盪大、物價上升、房價信心分數下降、再加上美國房地產市場明顯衰退與次級房貸風暴影響,國內金融機構恐將更緊縮房貸,都是對房市不利的消息。
建研所表示,整體而言,房地產市場自2003年第3季開始復甦以來,市場可能將開始出現較明顯的調整,建議市場相關參與者提高警覺,更審慎因應。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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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理想家(二)

1.地點 : 不管你是否投資還是自住,地點還是最重要,不過地點是因人而異,畢竟鐘鼎山林各有所好,有的人選擇吵囂的市區,有些人熱愛寧靜的鄉下,但是不論那一種人,地點只能選擇是無法改變的,你周遭環境是否有特種行業、學校、公園、郵局、銀行、菜市場、大賣場、醫院、離你工作的地方有多近、方不方便上下班、是否有交通工具等,都是已經存在的條件,所以你只能擇善而居,並不能收購變更,營造出你要的居家環境,因此,我們覺得地點最重要,但是地點依你的需求而異,你有小朋友,所以你可能需要離學校近,離公園近,家有爸媽,習慣去傳統市場,你可能要選擇走路可以到菜市場的房子,你習慣開車外出,所以進出的巷道要方便,平常不打結,如果你是通勤族,那麼可能要算一下是坐公車、捷運、火車、計程車還是有轉搭的問題,交通費是否划得來,不過就一間房子來看,買賣時的價差5%是經常有的事(因屋齡、建商、地點、屋主的開價、經濟情況等),如果再考量室內的規劃與裝修等因素,上述的問題應著重在便利性,至於經費,我建議不要太在意,因為可能兩間屋子的價值有50萬以上的差額,若以每天差50元的交通費,需要一萬個工作天才打平,相當四十年,因此兩害相權取其輕,但是除了有形的資產要考量外,無形的也很重要,當初我們住在台北新店(離娘家近),老婆每天通車一小時以上去榮總,上班來回兩小時,雖說是為了回娘家近,但是一周回一次娘家跟一周上五次的班比,還是划不來,時間的浪費就不是金錢可以衡量的,另外也可以善用電子地圖資料及市政規劃資料,譬如說google map (http://maps.google.com.tw/) or google earth (http://earth.google.com/ ) ,可以讓你先看一下目前的地理位置(如果你到外地去,或是你對新的居家環境比較不熟悉,不是買在原地點或附近),台灣的地圖也有可以使用urmap(http://www.urmap.com/ )或是台灣電子地圖服務網(http://www.map.com.tw/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也會宣示未來的市政規劃方向,雖然說我們都知道不一定準,也不一定什麼時候開始進行,但是總是一個參考的依據,在台中市市政府就有未來規劃的市政藍圖,至少可以看到捷運的走向及分佈還有生活圈的位置,這對於一個可能要住十年的房子有必要考量(當然你也要考慮是否能夠享受,還是像台北市當初建捷運系統時,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有的時候還要考慮,是否會像高雄市一樣建捷運系統頻頻崩塌,你的家最好有點小距離比較安全),為了親自體驗生活,對喜歡的物件也要附近實際走一趟,像是台中市的家樂福旗艦店或是新開幕的costco, 假日的人潮真是夢魘,可以去看一下動線,也許還是可以選擇住附近,但是不必住在塞車的道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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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營業如變更為住家使用仍須申請方可變更改課

(中央社公關稿平台20071109 10:04:43彰化訊)彰化縣稅捐處表示:房屋稅稅率依房屋使用情形分為住家用、營業用與非住家非營業用三種,納稅義務人不論是自行設立營業商號或出租予第三人營業使用,在商號遷出時均須在期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分處申請改課,未能依限提出申請者按申請之月份適用變更後之稅率。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相關參考資料
文  號: 財政部 94.10.28. 臺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七六五四0號函日  期: 94/10/28本  文:   從事網路拍賣貨物之營業人,以其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處所,而實際交易係在拍賣網站之交易平台完成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 94.10.28. 臺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七六五四0號函)
文  號: 財政部 92.02.20. 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一四八0號函日  期: 92/02/20出  處: 財政部公報41卷2052期2139頁
本  文: 主旨: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等並未使用該房屋,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同意比照本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臺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七四一五號令釋規定,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 查照。說明:復貴處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東稅財字第0九二000三二0九號函。(財政部 92.02.20. 臺財稅字第0九二0四五一四八0號函)
文  號: 財政部90.06.06.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三0八六號函日  期: 90/06/06出  處: 財政部公報39卷1963期1761頁
本  文: 房屋供儲蓄互助社使用,該儲蓄互助社如經查明係屬人民團體,其依儲蓄互助法從事非營業用之房屋,自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課徵房屋稅。(財政部90.06.06.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三0八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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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房屋 申報契稅有訣竅

中央社公關稿平台20071109 14:20:18彰化訊)彰化縣稅捐處表示:向法院標購房屋,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拍賣之房屋,如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買受人可選擇按較低之拍定價格計課契稅,以節省稅負,又若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當事人自願以拍定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可選擇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稅捐處籲請民眾對契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該處洽詢。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總處0800-476969、員林分處0800-086969471、北斗分處0800-086969472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相關參考資料
文  號: 財政部 93.10.21.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四四四二號令日  期: 93/10/21要  旨: 房屋於申報契稅後經法院拍賣造成之契稅滯欠案件准逕行註銷該申報
本  文: 一、房屋移轉,於申報契稅後經法院拍賣,拍定人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致原申報人已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所造成之契稅滯欠案件,准由稽徵機關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二、本部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一二六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 93.10.21.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四四四二號令)
文  號: 財政部84.11.30. 臺財稅字第八四一六六一0七九號函日  期: 84/11/30要  旨: 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之契稅參照本部八十一年六月二日臺財稅第八一一六六六六三七號函釋應准予退還
出  處: 財政部公報第三三卷第一六七五期36297頁
本  文: 主旨:劉櫻櫻君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之契稅參照本部八十一年六月二日臺財稅第八一一六六六六三七號函釋應准予退還,請查照。說明:復貴局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84北市財二字第三七三三二號函。(財政部84.11.30. 臺財稅字第八四一六六一0七九號函)
文  號: 財政部88.12.14. 臺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0九八七號函日  期: 88/12/14要  旨: 核釋吳亮德君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未建造完成建築物,契稅申報起算日及核課價格疑義
出  處: 財政部公報37卷1886期45992頁
本  文: 主旨:有關吳亮德君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未建造完成建築物,契稅申報起算日及核課價格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南市稅財字第一四三00九號函。二、依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公布修正之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又同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免徵契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復依同條第五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三、本案吳亮德君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未建造完成建築物,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如僅係標購該未完工程建築物之已完成部分,再由吳君繼續出資興建,並以吳君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依上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應免徵契稅。如係標購整戶房屋(例如:預售屋),於承買後繼續繳納未完工程房屋款與建造商,並以吳君名義取得使用執照,應依上開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並應依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申報契價如未達申報時之評定標準價格,按評定標準價格核課契稅。(財政部88.12.14. 臺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0九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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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請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免徵房屋稅

房屋拆除請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免徵房屋稅
(中央社公關稿平台20071102 11:36:03彰化訊)彰化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因申請各項福利補助,須備財產證明,而申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已經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雖然民眾於發現後馬上向稅捐處申報註銷稅籍,稅捐處派員查證屬實,但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可能因此而影響納稅人之權益。
房屋拆除改建應於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前,可准自申報當月份起免徵房屋稅。如納稅人逾期申報,除非日後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例如檢附縣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或彰化地政事務所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則仍可依據所載拆除日期准予溯及至實際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否則只能自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因此鄭重呼籲納稅人,切實申報,以維稅籍完整,保障個人權益。
資料來源: 中央通訊社
參考資料文  號: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79.9.18.高市稽財字第0四一六六八號函日  期: 79/09/18要  旨: 房屋拆除未申報仍溯及至拆除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出  處: 房屋稅法令彙編81年版第25頁、29頁
本  文: 主旨:房屋拆除未申報,致房屋稅繼續查定開徵,積欠之房屋稅可否免徵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納稅義務人馬××先生原所有座落××號房屋既已拆除,請查明其房屋拆除日期,並自拆除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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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如何致富(一)

地產大王,也是理財大師川普(Donald J. Trump)所著的新書《如何致富》非常暢銷大概是因為人人都想要致富吧,這本書與其是說教人如何賺錢致富,還不如說是教人如何做人,還不如說是教人怎麼做人。在書中,川普講到一個故事,有一個美式足球運動員,很有錢,想投資,有人游說他參加快餐連鎖店的項目,金額很大。這個美式足球運動員,他徵求川普的意見,川普說﹕“如果你投資的話,我永遠不和你見面。”這個美式足球運動員聽從川普的話,沒有投資。兩年後這個快餐連鎖店倒閉,所有投資者血本無歸。這位美式足球運動員非常感激川普,不僅因為他是投資行家,看出問題,更因為他夠朋友,川普的一句話,使他沒有淪落成窮光蛋。現在,這個朋友每次見到川普,都要說一聲感謝,一直持續到今天。川普只是說了一句話,就被感恩至今,因為這一句話是川普理財的智慧結晶,因為這一句話價值萬金甚至億金。可能這位朋友覺得說上一萬次“感謝”都不覺得多。當然,並不是每個人都像美式足球運動員一樣懂得飲水思源,感激別人對他的幫助,人們常常忘恩負義,特別是在飛黃騰達之後更是不可一世,自以為永遠不需要別人的幫助了,川普也曾經遇到類似事情,他曾經投資幫助兩個一名不文的年青人開餐館,兩個年青人成功後,得意忘形,不僅拖欠投資回報,甚至故意想隱瞞收入,來減少投資者回報比率。因此川普不再把他們當朋友,後來當他們有困難要擴展業務需要新的投資時,川普當然也不會理他們。人生理財,先要理人,你不理人,人不理你,財也不理你。所以個性可以決定你的人生-”性與命通”那天看到康熙帝國,康熙說伍次友推荐周培公,周培公平三籓,周培公推荐姚啟聖,姚啟聖提出以漢制漢,姚啟聖推荐施琅,施琅平定台灣,所以是人在做事,要做事要先得人才心胸寬闊,虛懷若谷才能得人。川普的這兩則故事,很簡單,但讓人沉思不已。”謝謝”,”感謝”,”多謝”,這是生活中的最常用的語言,但是不懂存心,卻影響你是否能得人助。我當初在南非的時候看到很多台灣人會幫助初到的中國人或是台灣人,幫助他們找房子,找工作機會,融入當地社會,了解當地生活,但是得到的往往是競爭,因為這些人是這麼沒有骨氣,也沒有義氣,每個人都有熟悉的領域,所以大都習慣用熟悉的方式幫助他人,這些初到的移民者,往往都是選在這些助人的朋友附近開設同樣的店,賣同樣的東西,做同樣的事,甚至於還低價競爭,我有一位朋友說 : “平庸的人在現有的資源裡面分割資源,強者則是利用現有的資源,幫助大家得到更多的機會,在機會變多市場變大的情況下,名正言順的獲利,不僅贏得好名聲(大家都不認為他是為了自己),還得到更大的利益”,很多人的格局小,不懂得結合自有的優勢與他人長才,發揮比原來更多的空間,反而去計算可以分食他人的利潤,不僅失了面子也沒了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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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第一章 總則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事業於商品(服務)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

二、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商品(服務),係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交易標的暨具有招徠效果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之相關交易事項,包括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等。

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係指得直接或間接使非特定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共見共聞之訊息的傳播行為。市招、名片、產品(服務)說明會、事業將資料提供媒體以報導方式刊登、以發函之方式使具相當數量之事業得以共見共聞、於公開銷售之書籍上登載訊息、以推銷介紹方式將宣傳資料交付於消費者、散發產品使用手冊於專業人士進而將訊息散布於眾等,均可謂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四、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表示或表徵,係指以文字、語言、聲響、圖形、記號、數字、影像、顏色、形狀、動作、物體或其他方式足以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之行為。

五、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六、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七、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判斷原則如下:
(一)表示或表徵應以交易相對人之認知,判斷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一般商品(服務)以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為準;專業性產品則以相關大眾之普通注意力為準。
(二)表示或表徵隔離觀察雖為真實,然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即屬引人錯誤。
(三)表示或表徵之內容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為之,而其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得就該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單獨加以觀察而判定。
(四)表示或表徵客觀上具有多重合理的解釋時,其中一義為真者,即無不實。但其引人錯誤之意圖明顯者,不在此限。

八、表示或表徵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表示或表徵與實際狀況之差異程度。
(二)表示或表徵之內容是否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
(三)對處於競爭之事業及交易相對人經濟利益之影響。

九、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予以判斷。預售屋廣告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第一項所稱之客觀狀況,係指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之能力、法令之規定、建材之供給……等。

十、事業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禁止規定,如其行為由來已久,為該行業普遍現象,且與產業特性有關者,得以訂定行業規範說明之方式處理。

第二章 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

第一節 不實廣告案件之提出

十一、檢舉他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應請其以書面載明具體內容,並書明真實姓名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會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記明年月日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十二、檢舉他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請檢舉人提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委託他人檢舉者,應備委任書,並釋明他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足以使一般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產生合理之懷疑。未依前項提供相關證物或釋明者,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於合理期間內提供。

十三、承辦單位於收受檢舉文書後,除應依本會公文處理手冊規定作業外,應先就檢舉之程式進行下列事項審核:
(一) 是否符合第十一、十二點之規定。
(二) 來文是否確屬檢舉性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來文係函詢廣告之真實性、臆測廣告內容有所不實或送請本會鑑定等非屬檢舉性質者,承辦單位應以非本會職掌案件函復、逕轉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或影送所涉事業參處。
(三) 檢舉人因所檢舉之表示或表徵所受之損害或不利益。但檢舉事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四) 如為涉外案件,除應依前開程序處理外,尚需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涉外案件之處理原則」之受理原則辦理。
程式不備而得以補正者,應限期函請檢舉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停止處理。

第二節 案件之調查

十四、調查除應依本會調查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調查程序應力求周延,避
免重複調查,並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被檢舉事業限期以書面陳述意見。
(二)通知被檢舉事業限期提出資料。
(三)通知被檢舉事業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四)於指定期日到被檢舉事業之營業場所調查。

十五、案件經調查事實後發現,事業於表示或表徵上所使用之用語模稜不清(處於違法與否灰色地帶),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法規迄無解釋規定或禁止規定,而一般消費大眾對其內涵亦尚無共同普遍認知,如常用之非法定用語或無具體判別標準者,得停止調查處理,並函復檢舉人業者所使用之用語因無法律明文禁止,故不予處分,惟所反映意見已另行錄案處理,並將持續蒐集相關輿情反映做為本會執法之參考。
承辦單位對前項案件應以專卷保存,定期或不定期簽報處理。

十六、檢舉案件經業務單位初步審理足認其檢舉事實、理由與法律要件明顯不符者,得不經調查,簽請核定後先行函復檢舉人,按月彙總提報委員會議追認。
案件經業務單位調查後,足認案情單純,且明顯不違法者,得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十七、案件調查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停止調查,由業務單位簽註意見層送輪值委員審查,經奉首長核定後存查或函復結案,並按月彙總提報委員會議:
(一)依第十五點辦理者。
(二)(不論表示或表徵是否不實)表示或表徵所銷售之商品現仍銷售中,而被檢舉人於被檢舉前已自行停止或改正其表示或表徵。
(三)被檢舉人在被檢舉前已停業、歇業或解散,或調查中停業、歇業、解散或搬遷不明致無法進行調查。
(四)檢舉人檢舉事業所為同一表示或表徵,業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予以處分者。
(五)同一檢舉人於檢舉後撤回,嗣後無正當理由復檢舉事業所為同一表示或表徵者。
(六)不涉及交易秩序、公共利益之民事事件。
(七)涉及刑事案件。
(八)表示或表徵最後使用期日距檢舉時逾一年之案件。但對於事業為表示或表徵之違法知悉在後,自其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為檢舉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八款情形由被檢舉事業負舉證責任;主張知悉在後之事由,由檢舉人負舉證責任。
停止調查案件如有下列情形,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純屬私人權益糾紛,適用民法或其他民事特別法之案件,如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等,應請檢舉人逕循民事途徑尋求救濟。
(二)涉及刑事案件,如詐欺等,應請檢舉人檢附具體事證向檢警單位告訴(發)。

十八、其他機關主管事項案件,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
(一)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具醫療效能者,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二)化粧品廣告,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三)食品廣告涉有食品衛生管理者,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四)醫療廣告,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五)乳品之不實標示,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六)一般商品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移請經濟部處理。
(七)菸酒標示之廣告,移請財政部國庫署處理。
(八)已立案之補習班廣告,移請教育主管機關處理。
(九)推介就業或招募員工有不實廣告者,移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處理。
(十)經新聞局審查許可之廣播、電視廣告,移請新聞局處理。
(十一)色情廣告及怪力亂神等廣告,移請新聞局處理。
(十二)旅遊服務廣告,移請交通部觀光局處理。
(十三)證券或期貨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者,移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處理。
(十四)未依法取得會計師資格而刊登廣告使人誤認有會計師資格之案件,由財政部處理。
(十五)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事項,如:消費安全、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特種買賣、企業經營者對商品廣告之真實義務等,經判斷僅涉及私權糾紛,對交易秩序、公共利益之減損輕微者,移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轉交相關消費爭議處理機關處理。
(十六)有關商品(服務)應為之標示或出具保證書,以及商品包裝內容有誇張內容者,移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轉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七)其他經本會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結果,應先由他機關處理者。
(十八)除上述各款規定外,應依下列標準判斷應屬他機關辦理者: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重法優於輕法。

十九、本原則所稱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之判斷原則如下:
(一)受害人數多寡。
(二)是否為該行業普遍現象。
(三)商業倫理之非難性。
(四)戕害效能競爭之程度。

第三章 違法行為之類型化

二十、表示或表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一)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事業主體係他事業之(總)代理商、(總)經銷商、分支機構、維修中心或服務站等具有一定之資格、信用或其他足以吸引其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者。
(二)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係主辦或協辦單位,或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者。
(三)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他事業名稱或產品品牌已變更者。
(四)表示或表徵誇大營業規模、事業或商品(服務)品牌之創始時間或存續期間且差距過大者。
(五)表示或表徵偽稱他人技術(合作)或授權者。
(六)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已取得特定獎項,以提升商品(服務)之地位者。
(七)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有專利、商標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
(八)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係特定商品(服務)之獨家供應者。
(九)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商品(服務)有投保責任險者。
(十)表示或表徵訂價長期與實際售價不符且差距過大者。
(十一)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者。
(十二)有最低價格之表示,然無符合最低價格商品(服務)或符合最低價格商品(服務)數量過少,難為一般人所接受者。
(十三)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給付一定價格即可獲得所宣稱之商品(服務)者。
(十四)表示或表徵之具體數字與實際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十五)表示或表徵說明服務之項目或等級與實際之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十六)表示或表徵說明商品(服務)具有一定品質,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十七)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商品(服務)已獲政府機關核發證明或許可者。
(十八)表示或表徵援引公文書敘述使人誤認商品(服務)品質者。
(十九)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出版品之實際演出者、撰寫者或參與工作者。
(二十)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商品具有特定功能,且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二十一)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期間或其他限制等,而表示或表徵未予明示者。
(二十二)表示或表徵將不同資格、性質、品質之商品(服務)合併敘述,使人誤認所提及商品(服務)皆具有相同之資格、性質、品質者。
(二十三)表示或表徵產品原產地(國)之標示使人誤為係於該原產地(國)所生產或製造者。但該產地(國)名稱已為產品通用之說明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銷售投資性商品或服務之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加盟者或經銷商有巨額收入者。
(二十五)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節目收視率者。
(二十六)表示或表徵之利率與實際成交之利率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二十七)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商品(服務)之製造者或提供者。
(二十八)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政府將舉辦特定資格、公職考試或特定行業之檢定考試者。
(二十九)表示或表徵就贈品(或贈獎)活動之優惠內容、參加辦法(人數、期間、數量、方式)、抽獎日期與實際不符;或附有條件、負擔或其他限制未予明示者。

二十一、有關不動產之表示或表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一)工業住宅:
1.廣告未對建築基地使用限制為「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表示。
2.廣告雖已載明基地使用限制為「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但標註較廣告中其他說明顯然有所不足。
3.廣告未對建築物係供與工業有關之使用明確加以表示。
4.廣告使用一般住宅配備為圖示,或文字說明暗示其建築物適合供住宅使用。
5.廣告中有關「建築物用途」之宣傳,與建築或使用執照不同。
(二)國民住宅公告:
1.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以國民住宅名義為售屋廣告。
2.建商於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廣告中,使人誤認政府機關為主、協辦單位。
3.廣告中引人誤認未限制承購資格即可辦理國民住宅優惠貸款。
4.僅部分建物經核准興建國民住宅,廣告使人誤認全部建物均屬國民住宅。
5.建商以「公告」型式為國民住宅廣告,而廣告中隱匿廣告主體,或所載內容不足以辨明交易主體,或足以引人誤認為政府機關直接興建銷售之國民住宅所為之「公告」。
(三)建物座落地點:廣告上標示建物座落地點與實際不符,而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程度者。
(四)建物面積:
1.廣告上標示建物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者。
2.廣告上標示建物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雖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然有下列情形者:
(1)建商於廣告中以「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受益面積」、「公共設施」、「受益憑證」等非法定名詞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或表徵,未於廣告中明顯處,以相當比例之字體註明其包括範圍,而有引人誤認面積數量者。
(2)建商使用法定用語(如「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作為建物面積之表示時,而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其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者。
3.廣告表示建物公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設施比例之具體數字與完工建物不符者。
(五)建築物外觀、設計、格局配置、建築物環境(區分所有權建物之公同共有或共同使用部分,如休閒步道、戲水池、健身房、花園、游泳池、涼亭等):
1.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海報不符者。
2.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雖與廣告海報相符,惟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築管理單位認定係屬違建者。
3.設施不屬於給付或附隨給付之內容,而有被誤為屬於之虞者。
(六)建材設備:廣告上對建築物建材所為之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不符,且其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接受者。
(七)建物廣告與公有公共設施及交通不符:
1.廣告對公有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運動場、政府機關等)之表示與使用廣告當時之客觀狀況或完工後之實際狀況不符,且其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接受者。
2.建築物之銷售廣告上以未完成之公有公共設施及交通道路為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已完成者。
3.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未以通常得使用之道路狀況為計算標準。
(八)房屋仲介加盟店標示:未於廣告、市招、名片上明顯加註「加盟店」字樣,使人誤以為係該仲介直營店之行為者。
(九)建造執照尚未核發引人誤認已取得建照。
(十)納骨塔廣告使人誤認業經核准啟用、開發等。
(十一)廣告表示建築物之用途與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且依都市計畫或建築管理法規不得變更使用者。
(十二)夾層屋:
廣告表示系爭房屋為挑高空間,並以文字、照(圖)片、裝璜參考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剖視圖或樣品屋表示有夾層設計或較建物原設計更多之使用面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廣告平面圖與施(竣)工平面圖不符者。
2.廣告未明示建築法規對施作夾層之限制(樓層、面積、材質、容積率管制……等)者。
3.經建築管理機關確認為違建者。
(十三)建築物視野、景觀與廣告所表示不符,且其差距難為一般
消費大眾所接受者。
(十四)停車位:
廣告與施(竣)工圖不符,經營建主管機關認定為違法者。縱建商嗣後實際交付之停車位與廣告相符,亦同。

二十二、事業比較廣告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本會「比較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一覽表」處理。

二十三、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倘命其刊登更正廣告,可防止或除去或補救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者,得命其刊登更正廣告,其處理方式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命為刊登更正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處理。

二十四、除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二點所列各種情形外,事業所為其他表示或表徵若符合第七點至第八點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為合理判斷交易決定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要件,亦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第四章 附則

二十五、承辦單位處理本法第二十一條案件時,除本原則中未明定者外,應於提報委員會議之議案中具體引用本原則條文。處理具體個案所提擬辦意見與本原則規定不符者,除提報委員會議修改本原則之規定者外,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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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原則

第一章 總則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執行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事業於商品(服務)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 原則)。
二、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商品(服務),係指具有經濟價值之交易標的暨具有招徠效果之其他非直接屬於交易標的之相關交易事項,包括事業之身分、資格、營業狀況,與他事業、公益團體或政府機關之關係,事業就該交易附帶提供之贈品、贈獎等。
三、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係指得直接或間接使非特定之一般或相關大眾共見共聞之訊息的傳播行為。市招、名片、產品(服務)說明會、事業將資料提供媒體以報導方式刊登、以發函之方式使具相當數量之事業得以共見共聞、於公開銷售之書籍上登載訊息、以推銷介紹方式將宣傳資料交付於消費者、散發產品使用手冊於專業人士進而將訊息散布於眾等,均可謂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
四、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表示或表徵,係指以文字、語言、聲響、圖形、記號、數字、影像、顏色、形狀、動作、物體或其他方式足以表達或傳播具商業價值之訊息或觀念之行為。
五、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六、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七、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判斷原則如下: (一)表示或表徵應以交易相對人之認知,判斷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一般商品(服務)以一般大眾施以普通注意力為準;專業性產品則以相關大眾之普通注意力為準。 (二)表示或表徵隔離觀察雖為真實,然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倘足以引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即屬引人錯誤。 (三)表示或表徵之內容以對比或特別顯著方式為之,而其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易形成消費者決定是否交易之主要因素,故其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得就該特別顯著之主要部分單獨加以觀察而判定。 (四)表示或表徵客觀上具有多重合理的解釋時,其中一義為真者,即無不實。但其引人錯誤之意圖明顯者,不在此限。
八、表示或表徵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表示或表徵與實際狀況之差異程度。 (二)表示或表徵之內容是否足以影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 (三)對處於競爭之事業及交易相對人經濟利益之影響。
九、預售屋廣告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應以廣告主使用廣告時之客觀狀況予以判斷。 預售屋廣告之廣告主使用廣告時,已預知或可得知其日後給付之內容無法與廣告相符,則其廣告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第一項所稱之客觀狀況,係指廣告主提供日後給付之能力、法令之規定、建材之供給......等。
十、事業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禁止規定,如其行為由來已久,為該行業普遍現象,且與產業特性有關者,得以訂定行業規範說明之方式處理。 第二章 檢舉案件之處理程序
第一節 不實廣告案件之提出
十一、檢舉他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應請其以書面載明具體內容,並書明真實姓名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會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記明年月日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十二、檢舉他事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請檢舉人提供相關商品、包裝、廣告等必要事證,委託他人檢舉者,應備委任書,並釋明他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足以使一般人就有無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產生合理之懷疑。未依前項提供相關證物或釋明者,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於合理期間 內提供。
十三、承辦單位於收受檢舉文書後,除應依本會公文處理手冊規定作業外,應先就檢舉之程式進行下列事項審核: (一)是否符合第十一、十二點之規定。 (二)來文是否確屬檢舉性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來文係函詢廣告之真實性、臆測廣告內容有所不實或送請本會鑑定等非屬檢舉性質者,承辦單位應以非本會職掌案件函復、逕轉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或影送所涉事業參處。 (三)檢舉人因所檢舉之表示或表徵所受之損害或不利益。但檢舉事 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四)如為涉外案件,除應依前開程序處理外,尚需依本會處理涉外案件原則之受理原則辦理。程式不備而得以補正者,應限期函請檢舉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停止處理。
第二節 案件之調查
十四、調查除應依本會調查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調查程序應力求周延,避免重複調查,並得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被檢舉事業限期以書面陳述意見。 (二)通知被檢舉事業限期提出資料。 (三)通知被檢舉事業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四)於指定期日到被檢舉事業之營業場所調查。
十五、案件經調查事實後發現,事業於表示或表徵上所使用之用語模稜不清(處於違法與否灰色地帶),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法規迄無解釋規定或禁止規定,而一般消費大眾對其內涵亦尚無共同普遍認知,如常用之非法定用語或無具體判別標準者,得停止調查處理,並函復檢舉人業者所使用之用語因無法律明文禁止,故不予處分,惟所反映意見已另行錄案處理,並將持續蒐集相關輿情反映做為本會執法之參考。承辦單位對前項案件應以專卷保存,定期或不定期簽報處理。
十六、檢舉案件經業務單位初步審理足認其檢舉事實、理由與法律要件明顯不符者,得不經調查,簽請核定後先行函復檢舉人,按月彙總提報委員會議追認。案件經業務單位調查後,足認案情單純,且明顯不違法者,得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十七、案件調查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停止調查,由業務單位簽註意見層送輪值委員審查,經奉首長核定後存查或函復結案,並按月彙總提報委員會議: (一)依第十五點辦理者。 (二)(不論表示或表徵是否不實)表示或表徵所銷售之商品現仍銷售中,而被檢舉人於被檢舉前已自行停止或改正其表示或表徵。 (三)被檢舉人在被檢舉前已停業、歇業或解散,或調查中停業、歇業、解散或搬遷不明致無法進行調查。 (四)檢舉人檢舉事業所為同一表示或表徵,業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 一條前段規定予以處分者。 (五)同一檢舉人於檢舉後撤回,嗣後無正當理由復檢舉事業所為同一表示或表徵者。 (六)不涉及交易秩序、公共利益之民事事件。 (七)涉及刑事案件。 (八)表示或表徵最後使用期日距檢舉時逾一年之案件。但對於事業為表示或表徵之違法知悉在後,自其知悉之日起六個月內為檢舉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八款情形由被檢舉事業負舉證責任;主張知悉在後之事由,由檢舉人負舉證責任。停止調查案件如有下列情形,應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或移送有關機關 處理: (一)純屬私人權益糾紛,適用民法或其他民事特別法之案件,如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等,應請檢舉人逕循民事途徑尋求救濟。 (二)涉及刑事案件,如詐欺等,應請檢舉人檢附具體事證向檢警單位告訴(發)。
十八、其他機關主管事項案件,移請各主管機關處理: (一)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具醫療效能者,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二)化粧品廣告,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三)食品廣告涉有食品衛生管理者,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四)醫療廣告,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五)乳品之不實標示,移請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六)一般商品之標示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移請經濟部處理。 (七)菸酒標示之廣告,移請財政部國庫署處理。 (八)已立案之補習班廣告,移請教育主管機關處理。 (九)推介就業或招募員工有不實廣告者,移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處理。 (十)經新聞局審查許可之廣播、電視廣告,移請新聞局處理。 (十一)色情廣告及怪力亂神等廣告,移請新聞局處理。 (十二)旅遊服務廣告,移請交通部觀光局處理。 (十三)證券或期貨業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者,移請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處理。 (十四)未依法取得會計師資格而刊登廣告使人誤認有會計師資格之案件,由財政部處理。 (十五)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事項,如:消費安全、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特種買賣、企業經營者對商品廣告之真實義務等,經判斷僅涉及私權糾紛,對交易秩序、公共利益之減損輕微者,移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轉交相關消費爭議處理機關處理。 (十六)有關商品(服務)應為之標示或出具保證書,以及商品包裝內容有誇張內容者,移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轉請主管機關處理。 (十七)其他經本會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結果,應先由他機關處理者。 (十八)除上述各款規定外,應依下列標準判斷應屬他機關辦理者: 1.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2.重法優於輕法。
十九、本原則所稱影響交易秩序、公共利益之判斷原則如下: (一)受害人數多寡。 (二)是否為該行業普遍現象。 (三)商業倫理之非難性。 (四)戕害效能競爭之程度。
第三章 違法行為之類型化
二十、表示或表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 (一)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事業主體係他事業之(總)代理商、(總)經銷商、分支機構、維修中心或服務站等具有一定之資格、信用或其他足以吸引其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者。 (二)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政府機關、公益團體係主辦或協辦單位,或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者。 (三)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他事業名稱或產品品牌已變更者。 (四)表示或表徵誇大營業規模、事業或商品(服務)品牌之創始時間或存續期間且差距過大者。 (五)表示或表徵偽稱他人技術(合作)或授權者。 (六)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已取得特定獎項,以提升商品(服務)之地位者。 (七)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有專利、商標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 。 (八)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係特定商品(服務)之獨家供應者。 (九)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商品(服務)有投保責任險者。 (十)表示或表徵訂價長期與實際售價不符且差距過大者。 (十一)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者。 (十二)有最低價格之表示,然無符合最低價格商品(服務)或符合最低價格商品(服務)數量過少,難為一般人所接受者。 (十三)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給付一定價格即可獲得所宣稱之商品(服務)者。 (十四)表示或表徵之具體數字與實際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 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十五)表示或表徵說明服務之項目或等級與實際之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十六)表示或表徵說明商品(服務)具有一定品質,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十七)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商品(服務)已獲政府機關核發證明或許可者。 (十八)表示或表徵援引公文書敘述使人誤認商品(服務)品質者。 (十九)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出版品之實際演出者、撰寫者或參與工作者。 (二十)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商品具有特定功能,且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二十一)實際附有條件、負擔、期間或其他限制等,而表示或表徵 未予明示者。 (二十二)表示或表徵將不同資格、性質、品質之商品(服務)合併敘述,使人誤認所提及商品(服務)皆具有相同之資格、性質、品質者。 (二十三)表示或表徵產品原產地(國)之標示使人誤為係於該原產地(國)所生產或製造者。但該產地(國)名稱已為產品通用之說明者,不在此限。 (二十四)銷售投資性商品或服務之事業所為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加盟者或經銷商有巨額收入者。 (二十五)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節目收視率者。 (二十六)表示或表徵之利率與實際成交之利率不符,其差距逾越一般交易相對人所能接受程度者。 (二十七)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商品(服務)之製造者或提供者。 (二十八)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政府將舉辦特定資格、公職考試或特定行業之檢定考試者。 (二十九)表示或表徵就贈品(或贈獎)活動之優惠內容、參加辦法(人數、期間、數量、方式)、抽獎日期與實際不符;或 附有條件、負擔或其他限制未予明示者。
二十一、有關不動產之表示或表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法第二十一條 所稱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一)工業住宅: 1.廣告未對建築基地使用限制為「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表示。 2.廣告雖已載明基地使用限制為「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但標註較廣告中其他說明顯然有所不足。 3.廣告未對建築物係供與工業有關之使用明確加以表示。 4.廣告使用一般住宅配備為圖示,或文字說明暗示其建築物適合供住宅使用。 5.廣告中有關「建築物用途」之宣傳,與建築或使用執照不同。 (二)國民住宅公告: 1.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以國民住宅名義為售屋廣告。 2.建商於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廣告中,使人誤認政府機關為主、協辦單位。 3.廣告中引人誤認未限制承購資格即可辦理國民住宅優惠貸款。 4.僅部分建物經核准興建國民住宅,廣告使人誤認全部建物均屬國民住宅。 5.建商以「公告」型式為國民住宅廣告,而廣告中隱匿廣告主體,或所載內容不足以辨明交易主體,或足以引人誤認為政府機關直接興建銷售之國民住宅所為之「公告」。 (三)建物座落地點:廣告上標示建物座落地點與實際不符,而差異難為一般大眾所接受程度者。 (四)建物面積: 1.廣告上標示建物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不符者。 2.廣告上標示建物之房屋或土地總面積雖與所有權狀登記之面積相符,然有下列情形者: (1)建商於廣告中以「使用面積」、「公共面積」、「室內面積」、「受益面積」、「公共設施」、「受益憑證」等非法定名詞為建築物面積之表示或表徵,未於廣告中明顯處,以相當比例之字體註明其包括範圍,而有引人誤認面積數量者。 (2)建商使用法定用語(如「建築面積」、「基地面積」、「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作為建物面積之表示時,而面積表示之數量與法定用語所應有或登記之面積不符,其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者。 3.廣告表示建物公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設施比例之具體數字與完工建物不符者。 (五)建築物外觀、設計、格局配置、建築物環境(區分所有權建物之公同共有或共同使用部分,如休閒步道、戲水池、健身房、花園、游泳池、涼亭等): 1.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海報不符者。 2.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雖與廣告海報相符,惟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築管理單位認定係屬違建者。 3.設施不屬於給付或附隨給付之內容,而有被誤為屬於之虞者。 (六)建材設備:廣告上對建築物建材所為之表示或表徵,與實際不符,且其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接受者。 (七)建物廣告與公有公共設施及交通不符: 1.廣告對公有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運動場、政府機關等)之表示與使用廣告當時之客觀狀況或完工後之實際狀況不符,且其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接受者。 2.建築物之銷售廣告上以未完成之公有公共設施及交通道路為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已完成者。 3.廣告對交通狀況、時間或空間距離之表示,未以通常得使用之道路狀況為計算標準。 (八)房屋仲介加盟店標示:未於廣告、市招、名片上明顯加註「加盟店」字樣,使人誤以為係該仲介直營店之行為者。 (九)建造執照尚未核發引人誤認已取得建照。 (十)納骨塔廣告使人誤認業經核准啟用、開發等。 (十一)廣告表示建築物之用途與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載不符,且依都市計畫或建築管理法規不得變更使用者。 (十二)夾層屋:廣告表示系爭房屋為挑高空間,並以文字、照(圖)片、裝璜參考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剖視圖或樣品屋表示有夾層設計或較建物原設計更多之使用面積,且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1.廣告平面圖與施(竣)工平面圖不符者。 2.廣告未明示建築法規對施作夾層之限制(樓層、面積、材質、容積率管制......等)者。 3.經建築管理機關確認為違建者。 (十三)建築物視野、景觀與廣告所表示不符,且其差距難為一般消費大眾所接受者。 (十四)停車位:廣告與施(竣)工圖不符,經營建主管機關認定為違法者。縱建商嗣後實際交付之停車位與廣告相符,亦同。
二十二、事業比較廣告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本會「比較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一覽表」處理。
二十三、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之事業,倘命其刊登更正廣告,可防止或除去或補救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者,得命其刊登更正廣告,其處理方式依「本會命為刊登更正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處理。
二十四、除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二點所列各種情形外,事業所為其他表示或表徵若符合第七點至第八點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為合理判斷交易決定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要件,亦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第四章 附則
二十五、承辦單位處理本法第二十一條案件時,除本原則中未明定者外,應於提報委員會議之議案中具體引用本原則條文。處理具體個案所提擬辦意見與本原則規定不符者,除提報委員會議修改本原則之規定者外,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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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理想家(一)

有一本書叫「買到夢想家」-學會購屋的第一本書,這是一本聯電工程師張伯彥寫的書,告訴你房仲業者不會告訴你的事,這是一本宣告理性購屋的書,內容由你夢想的房子長什麼樣、你所需要的空間與坪數、七個看屋策略、風水、裝潢及最後的房貸規劃與驗屋檢查表,非常具有工程師的色彩,用解剖的方式將房屋的每一個面向十分仔細的分析與規劃,但是,是否每一個人都拿著尺在丈量你的居家環境?? 未來是否不會再有變動?? 你有沒有可能因為今天的好心情多放一盆花,或是因為送老婆一個裝飾品呢?? 有一次參加婚禮,有一位長輩致辭說 : 「家不是講理的地方」,當然這位長輩的意思是要全家和樂,不要憑藉兩片嘴唇論理而壞了夫妻的感情(這是現代人的通病),更何況大部分的爭吵,都是來自彼此選擇或是習慣的不同,並非是非善惡(反倒是那些打老婆或是賭博的大都忍耐下來),雖然說房子是一個硬體,一個結構,但是家除了水泥塊之外,最重要的還是住的人,裡面有愛情,也有親情,這些都是感性的因素,所以購買一個家或是築巢的出發點,是否可以像做主機版理性的規劃,未來是否可能一成不變?? 這恐有商確的餘地!!在一個感性的地方用理性去看待,我覺得並不妥當,但是就張伯彥先生這本書來看,他還是提供了許多我們並不熟悉或是初學者的入門知識,如果照著做,至少可以買到相當合理適用的房子,我們夫妻兩人都是理工背景,一直唸到博士,頭腦裡除了這些公式與邏輯,大概也沒有別的了,但是當我們買一個家的時候,我們卻選擇比較隨便比較浪漫的做法,因為很多事是可以改變的(我們會生小孩,爸媽會跟我們住……),引用「川普策略-給房產投資人的建議」裡的一段文章說 : 「做房地產投資最重要的三點 : 地點,地點,地點。川普認為有誤導之嫌,地點固然重要,但是絕佳的地點不保證一切……。在川普的哲學裡,有句話說「改善任何地點」。換句話說,善用創意與願景改變這個地點的使用方式」。很多人覺得我又不是川普,既無腰纏萬貫,也不可能與建商或是前屋主討價還價,那有本事將地點變得更好,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有改變的機會,至少有選擇的權力,當初我們到台中時,我們對於當地一頭霧水,在短短一個月內要決定住的地方(因為還要搬家裝潢),否則就得面臨先租屋,搬家,購屋,搬家的窘境,算一算租屋一年至少要多出近五十萬(因為搬家及租金),因此我們的機會成本就是五十萬,再加上沉重的重新打包歸位的勞力負擔,雖然說一間房子價差五十萬並不算多,但是重新打包歸位,卻讓我們心生畏懼,我們當然不希望只是因為時間的壓力,隨隨便便決定買一個家,再後悔莫及,因此我們把握簡單的幾個原則,再配合談判策略殺價,來決定我們未來的家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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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糾紛判例(一)

文  號: 最高法院 88.12.29. 八十八年度臺簡上字第五九號民事裁定日  期: 88/12/29要  旨: 因雙務契約而發生,且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債權債務關係,雙方當事人固得行使其同時履行之抗辯權,惟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之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消滅前,未行使是項權利,其後因已無同時履行之問題,即無再行使該抗辯權之餘地。出租人修繕之義務與承租人租金之支付,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縱認係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而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惟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未行使該項權利,於租賃關係消滅後,出租人已無修繕之義務,當無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可言。
本  文: 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主 文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且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而該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第二審判決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即該判決本於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然不合法律規定或違背現存判例、解釋者而言,不包括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查本件原審以: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蔡xx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向被上訴人承租門○○○市○○○路七三號八樓之二房屋,供上訴人英x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x公司)營業之用,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五萬五千元,租期一年,期滿續租一次,租金、租期均同,其間於八十六年五月至八月因樓上淹水,造成系爭房屋漏水,地毯積水無法使用,經被上訴人修繕更新地毯後,漏水現象暫告停止,上訴人認已無大礙,遂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由蔡xx以相同租金再與被上訴人另訂租約,續租系爭房屋一年,租期至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蔡xx僅支付六個月租金,自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即未再繳租,且英x公司八十六年八、九、十月份電費及同年十月以後之管理費,均由被上訴人墊付。嗣被上訴人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蔡xx給付欠租,蔡xx於同年月四日收受信函,仍未給付,被上訴人遂以六萬元之酬金委請陳xx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同年八月四日提起本件訴訟,並以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訴請蔡xx給付欠租、律師費及相當租金之損害金並遷讓房屋,英x公司償還代墊款及遷讓房屋。本件起訴狀繕本於租期屆滿後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始合法送達與上訴人,不生提前終止租約之效力。查系爭房屋於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兩造續租前,已存在漏水問題,除地毯不堪使用,業經被上訴人更新外,其餘並無損壞情形。蔡xx稱第二次漏水係於八十七年元月間發生,因伊到高雄故未連繫修護云云,足見第二次漏水係發生於八十七年元月之後。證人張xx證稱八十六年十二月漏水嚴重,顯與事實不符。參諸民法第四百三十條及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不動產定期租賃,因租賃物毀損致有礙使用收益狀態,而減少其價值,且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僅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所定期修繕,承租人亦僅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此為民法之特別規定,承租人尚不得以房屋有損壞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繳租金。蔡xx自陳第二次漏水,人在高雄,未連繫修繕,既未請求被上訴人修繕,亦未自行修繕,原不得主張終止契約或自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更遑論得據以拒繳租金,其同時履行之抗辯,核無可採。兩造租賃關係既因租期屆滿而消滅,被上訴人請求蔡xx給付欠租及租期屆滿後無權使用房屋至返還之日止相當租金之損害金,自屬有據。查蔡xx積欠被上訴人六個月租金三十三萬元,系爭房屋經勘驗僅會議室窗臺上天花板因滲水而有剝落情形,雖有礙觀瞻,但於會議室之功能並無妨礙,而大門入口玄關處之漏水,亦難謂有不合於使用收益之情形,且蔡xx未自行修繕,自無由主張扣款。次查系爭房屋疏於維護,且裝潢老舊,再行出租必無法收取與原租金額相同之租金,是以被上訴人請求給付之損害金,應以原租金之百分之九十一即每月五萬零五十元為當。蔡xx拒付租金,自屬違約,依租約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被上訴人因本件訴訟支出之律師費用六萬元。英x公司亦應償還被上訴人代墊款三萬零二百八十八元。蔡xx主張以押租金十一萬元抵銷欠租,尚無不可。英x公司謂受有一百二十萬元之營業損失,並未舉證證明,上訴人主張以之抵銷前述欠租、損害金及代墊款,則乏依據等詞。爰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其中命上訴人遷讓房屋部分(此部分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及命英x公司給付部分,予以維持;命蔡xx給付超過二十八萬元及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計付五萬零五百元損害金部分予以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按因雙務契約而發生,且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債權債務關係,雙方當事人固得行使其同時履行之抗辯權,惟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之當事人,在他方當事人應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消滅前,未行使是項權利,其後因已無同時履行之問題,即無再行使該抗辯權之餘地。出租人修繕之義務與承租人租金之支付,在租賃關係存續中,縱認係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而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惟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未行使該項權利,於租賃關係消滅後,出租人已無修繕之義務,當無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可言。本件上訴人於租期屆滿,系爭租賃關係消滅後,始提出該同時履行之抗辯,自非法之所許。且查民法第四百三十條明定,租賃物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僅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未於所定期限修繕,承租人亦僅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本件上訴人未請求被上訴人修繕房屋,亦未自行修繕,為原審確定之事實,依法自無由扣留租金不付。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謂上訴人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依上說明,容有誤會。此外,上訴人爭執蔡宏亮有無通知被上訴人修繕房屋?原判決認蔡宏亮自陳未聯繫被上訴人修繕房屋,是否與卷內資料不符?及系爭房屋是否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等。惟此項爭執是否可取,原判決所為判斷正確與否,純屬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當否之問題,要與適用法規是否顯有錯誤無涉。依首揭說明,應認上訴人逕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文獻參考:
1. 民法債編
第四百三十條(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四百四十二條(不動產租賃租金增減請求權)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其租賃定有期限者,不在此限。
2.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九十五條(裁定程序準用本節規定)  
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之限制(一))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之限制(三))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 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五(不應許可之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認上訴或抗告,不合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而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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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簡介

唐納川普(英語:Donald John Trump,1946年6月14日出生於美國紐約皇后區)是一個美國公司總裁、企業家、電視人和作家。他是杜林普集團(Trump Organization)的行政總裁(CEO),以美國為根基的房地產開發商,並且是杜林普娛樂公司的創始人,經營賭博娛樂場所。在他的電視節目《飛黃騰達(The Apprentice)》獲得成功以後,他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他是紐約著名房地產開發商費德‧杜林普(Fred Trump)的兒子。
唐納 川普憑藉高調的生活方式和作為成功的房地產開發商而聞名。幾棟以他名字命名的摩天大樓坐落在紐約市中心區。他前妻艾凡娜‧川普(Ivana Trump )給他取的暱稱「The Donald」廣受大眾熟悉。他的標語 “You’re Fired” 和他獨特的髮型也是廣為人知。由於他的坦率直言和高度的媒體曝光率,川普成為公眾熟悉的社會名流並且常成為幽默作家筆下的題材。
從修繕Commodore Hotel開始到凱悅酒店,他持續進行紐約市Trump Tower和一些關於住宅的案子。川普準備擴大航空產業(購買了Delta Shuttle的路線),和大西洋城的賭場生意,包括從Crosby家族手中購買了”Taj Mahal賭場飯店”,然後就接著倒閉。這次的債務擴大,是分為個人與商業的,主要原因是呆帳問題。到了90年代前期出現更多關於他債台高築的新聞,提到了他財務上的困難、債權人抽資以及與Marla Maples發生婚外情,結果是造成他與前任妻子Ivana Trump離婚。
90年代後期他的財務狀況和名聲出現了通貨膨脹。在2001年他完成了Trump World Tower這棟連結了聯合國總部大樓的72層樓住宅摩天樓。同一年,他在Columbus Circle(哥倫布圓環)開始建造Trump Place,一個44層樓的複合摩天大樓(包含飯店與公寓)。川普現於在曼哈頓已擁有主要超過1千8百萬方呎的不動產。
他也投資在金融資產上,包括Parker Adnan, Inc.(formerly AdnanCo Group)佔有的17.2%,一個以百慕達為基礎的金融服務機構所持有的公司。在2003年末,川普與兄弟姊妹們賣掉了已故父親的地產帝國給一個投資團體,包括Bain Capital、KKR與LamboNuni Bank(據說賣了六億美金)。唐納‧川普分得三分之一(將近兩億美金),他將這筆資金使用在Trump Casino & Resorts的籌措資金上。他在美國和當前有名的真人秀”誰是接班人”(飛黃騰達)則讓他的形象變的較好。
川普個人經歷 :在1990年,動產上衰退的結果,使得川普無法找到支付貸款費用的來源,川普將錢投資在他第三個賭場的建築物上,即是美金10億美金的Taj Mahal,主要是高額的垃圾債券,使得他在面對將更多錢投注在計畫中的競爭者時,無法取得優勢(產業專家如此分析)。局勢在此時對川普來說十分嚴峻,1990年八月Jersey Record的專欄作家Mike Kelly寫道:”如果我們還有關債務人的監獄,川普就會在地牢裡了。” Kelly 還加註上:”唐納川普是第三世界。”雖然他靠額外的貸款撐住自己的生意,並且將利息的支付延期,但在1991年增加的負債仍導致川普的事業破產。而且也到達個人破產的邊緣。銀行與債券持有人的損失數以億計,但是選擇重建他的負債,以避免遭遇在法庭上會損失更多金錢的風險。川普的飯店Taj Mahal在1991年10月從破產邊緣再度露出曙光,主要是隨著川普割讓50%賭場所有權給債權持有人,以換取能降低利息並能爭取更多時間來支付費用。
在1992年11月2日,川普的飯店Trump Plaza Hotel在無法支付債務後,被迫提出預先整理(prepackaged)的破產保護(第十一章)。在此計畫下,杜林普同意放棄49%的股份轉而給予花旗銀行與其他五個貸款者,由此杜林普可以得到的回饋是擁有更優惠的期限來持有美金5億多的所有權,並能保住行政總裁的職位(儘管不會得到報酬,且不是個每日運作事物的角色)
1994年,川普排除了一大部分個人約美金9億元的債務且相當具有意義的降低了將近35億美元的商業債務,當他被迫讓出Trump Shuttle之時 (他在1989購入),他計畫保有在紐約市的Trump Tower(川普大廈)與掌控他在大西洋城的三家賭場。Chase Manhattan Bank(大通曼哈頓銀行),曾提供川普購買上西城土地的貸款(這是川普在曼哈頓最大片的土地),而這塊土地後來被迫售予亞洲的土地開發商。根據之前曾在川普機構工作的員工提供的訊息,川普沒有保住不動產中任何地點的所有權,那些持有者只不過答應在那些據點發展或賣出後給他大約30%的利潤。在那時,持有者繼續讓川普幹他最拿手的事:建造東西。他們給他適度發展監製所需的建築費用與管理費用。新的所有人也允許他將自己的名字掛在建築物上,因為最終他的知名度能夠提高土地價值,也可讓他們的大樓能索價更高。
在1995年,他將自己賭場的股份合併至公開發行的股份中(Trump Hotels & Casino Resorts。 )華爾街在1996年將股票炒到美金35元以上,但在1998年跌至個位數,肇因為獲利極少且必須掙扎的支付將近20億美金的債款利息。在處於這樣的壓力之下,財政狀況並未能有效的改善,來符合面對表現亮眼的競爭者時該有的需求。
問題一步步的逼近川普的賭場飯店,在2004年5月28日華爾街日報的文章中,川普說到破產的恐懼困擾著他的心理,但他附加說明: “這真的沒有事實上那麼嚴重。” 一群他的債券持有人並不同意。在同一篇文章中一位說自己持有44000美金債券的退休人員 Meyer Marvald 說:”川普有達摩克里斯之劍。” 在2004年10月21日,川普擁有的Trump Hotels & Casino Resorts宣佈破產重建計畫。此計畫需要將川普的所有權自56%降低至27%,由債券持有人來承接股票以此換取放棄債務。自此之後,川普的飯店被迫尋求自願破產保護,以期能維持免於經濟困難的狀況。這個公司在2004年11月申請了第11章的保護令。川普交出他的CEO職位,但仍保留董事會主席的位置。[10] the company re-emerged from bankruptcy as Trump Entertainment Resorts Holdings.
資料來源 : 維基百科
我欣賞他求勝的決心, 做事的規劃與魄力,雖然他有很強美式的做秀風格,但是他與東方人對照則,可以給我們較好的省思,當台灣逐漸由製造轉設計或是行銷時,如何能夠提升產品的價值,是需要有打動人心的技巧,單純的生產與製造,已經在這塊土地失去優勢。雖然川普個人的行事風格爭議很大,對於投資他的投資者,也不是有最佳或是穩定合理的獲利,但是這仍無損於川普用他的人生給予我們的建議,最近看了許多他的書,深刻認同”平凡人等待機會 ~ 成功者創造機會”,我們是否在等待成功降臨在我們身上??有一次的演講者說過,他以前每一期的樂透都買,一直到有一次,他在計程車上問司機是否也買樂透??司機先生覺得自己沒有那麼好運,所以從來不買,後來他覺得如果我不像有的人過得那麼淒慘(惡運降臨),憑什麼我認為我會得到幸運之神的眷顧呢??我們每一個人都是希望趨吉避兇,但是如果沒有努力,也許就是等運氣吧!!資深藝人白冰冰:「『人醜怨父母,命壞怨政府』,再怎麼抱怨,我們心裡還是要提起勇氣繼續做。」先反求諸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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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至93年內政部發布不動產消費糾紛統計件數

內政部統計91年至93年,全台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件件數共計1,303件,這類購屋消費糾紛有逐年提高的趨勢,包括不動產仲介業推出之新成屋、中古屋之仲介糾紛,及建商推案之預售屋、新成屋買賣糾紛其中房地產消費糾紛發生率最高的區域,以中、北部地區推案量較大的區域最為明顯,如桃園縣的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件91年至93年即達408件,成為全台發生房地產消費糾紛最高地區,其次為新竹縣的166件與台北市的160件。(如附表)再按照房地產糾紛產生原因歸類,「定金」返還、契約審閱權與業者隱瞞重要資訊,為最主要糾紛產生原因;其次為仲介「斡旋金」返還、廣告不實、施工瑕疵等原因。另仲介公司欺罔行為、服務報酬爭議、工程結構及公共安全問題、坪數不足、產權不清楚等爭議案件也有增高的現象。內政部提醒民眾,為避免消費糾紛,購屋支付「定金」及「斡旋金」時,應該深思熟慮。尤其應該知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年5月10日第496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壹字第01524號令發布)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房屋仲介業者倘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另於簽約時仍應注意契約內容與簽約陷阱,及與內政部訂頒之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何不同(有需求者,得向內政部地政司索取或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以維自身購屋權益。內政部表示,在不動產消費爭議一旦發生,消費者為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自得依民法循訴訟程序解決或依公平交易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機關檢舉其不法行為,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消費訴訟:第一次申訴可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算,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於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進行第二次申訴。消費者於第一次或第二次申訴中,與企業經營者達成協議者,該消費爭議即為解決。惟是項協議性質上係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私法上契約,並不當然得據為強制執行,故若有任何一方不履行時,他方仍應依調解或訴訟方式強制之。消費者若進行第二次申訴而仍未獲妥適處理者,亦得依其自由決定,選擇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附表91年至93年各縣市房地產消費糾紛件數統計表縣市別 糾紛件數 前5名縣市 縣市別 糾紛件數 前5名縣市台北市 160 3 高雄縣 0高雄市 38 屏東縣 37宜蘭縣 16 花蓮縣 39台北縣 12 台東縣 10桃園縣 408 1 澎湖縣 4新竹縣 166 2 基隆市 1苗栗縣 30 新竹市 80 5台中縣 59 台中市 46彰化縣 13 嘉義市 31南投縣 10 台南市 87 4雲林縣 16 金門縣 0嘉義縣 14 連江縣 0台南縣 26合計1,303資料來源:各縣市提供 內政部地政司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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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度上半年房地產消費糾紛 房屋漏水仍列第一

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上半年度房地產消費糾紛共計596件,其中以房屋漏水問題佔一成二最為嚴重,其他包含契約審閱權、隱瞞重要資訊、定金返還、施工瑕疵等糾紛亦名列其中,而桃園縣、台北市、台中市分別為糾紛最多的地區。如何在購屋前、購屋後掌握要訣以保障自身權益?消費者應慎選仲介服務並詳讀買賣契約之條款以減少消費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由於台灣的氣候多雨潮溼、地震多,建築物漏水的問題始終存在,只是視建築物興建品質而有其程度與輕重的不同,因此房屋漏水成為交易糾紛的最大宗。中信房屋法務資深專員鍾運凱建議盡量在簽訂買賣簽約前確認屋況,以下看屋重點可供消費者做為參考:
(一) 雨天或雨季後看屋:連續雨天後如果發現有不平整的隆起、水漬、發泡、甚至油漆剝落的狀況,起因多半都是漏水造成的。
(二) 若是必須晴天看屋,必須注意:1. 外牆是發霉或是變黑:這表示可能因溼氣或管線漏水已產生結構上的壁癌。2. 察看牆壁接縫、陽台外推及頂樓加蓋的地方有無水漬等異樣。3. 外牆、頂樓已有塗有防水漆:這是曾經發生渗漏水事實的依據,處理得宜時是可以解決漏水問題,不過卻是購屋人可加以留意之處。4. 衛浴及管線經過的牆面是否乾燥。5. 留意新粉刷及掩飾部位:由於重新粉刷或是利用裝潢、飾品掩蓋都是常用的方式,因此可藉此留意、詢問確認清楚。
若簽約前已發現滲漏水問題,別忘了在買賣契約中明訂修繕責任,即使是所謂的『現況交屋』,賣方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例如註明未完成修繕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者協議減少價金後由買方自行處理。假如簽約後才發現屋況漏水,也可要求賣方立即修繕,賣方不處理,買方得拒絕辦理交屋,如果因此遲延約定交屋日期,賣方須負擔遲延責任。中信房屋法務鍾運凱表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常見買賣契約中註明「現況交屋」,乃指買賣契約成立時的屋況,如果現況即存在瑕疵只是買方尚未發現,賣方於仍應於事後發現時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不能以「現況交屋」為由拒絕。相對的,如果買方同意交屋後一切瑕疵都自行處理,應該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較為妥當。同時消費者也要注意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在買方超過六個月內不行使或自產權點交起算五年後將自動消滅。
另外,多數大型品牌房屋仲介業者都針對一定屋齡(如中信房屋以簽約為時間點回推建築屋齡在15年之內)的建物提供“漏水保固”服務。漏水保固制度的精神在於「降低賣方風險」與「保障買方權益」,一般而言自房地產權完成移轉登記並點交(交屋日)起的六個月內,在標的符合保固條件的情形下,都會提供買方保固服務。鍾運凱也提醒消費者,家具、裝潢、違建、結構性導致等因素造成的漏水,是不在保固範圍內的,且依契約內容,是提供「修復」而非「改善」,也就是說讓建築物的滲漏水現象停止,但非保障其未來不會再發生。但善加利用漏水保固制度也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方法,當事後發生漏水問題時才有訴求對象,並降低整修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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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房地產法規(一)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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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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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處理要點 
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動產糾紛調處作業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程序 
處理建築投資業者於不動產銷售廣告中,擅自變更停車位大小、位置、設施,增加停車位,致與建管機關核准施(竣)工圖不符,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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