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

九十五年度上半年房地產消費糾紛 房屋漏水仍列第一

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上半年度房地產消費糾紛共計596件,其中以房屋漏水問題佔一成二最為嚴重,其他包含契約審閱權、隱瞞重要資訊、定金返還、施工瑕疵等糾紛亦名列其中,而桃園縣、台北市、台中市分別為糾紛最多的地區。如何在購屋前、購屋後掌握要訣以保障自身權益?消費者應慎選仲介服務並詳讀買賣契約之條款以減少消費糾紛發生的可能性。
由於台灣的氣候多雨潮溼、地震多,建築物漏水的問題始終存在,只是視建築物興建品質而有其程度與輕重的不同,因此房屋漏水成為交易糾紛的最大宗。中信房屋法務資深專員鍾運凱建議盡量在簽訂買賣簽約前確認屋況,以下看屋重點可供消費者做為參考:
(一) 雨天或雨季後看屋:連續雨天後如果發現有不平整的隆起、水漬、發泡、甚至油漆剝落的狀況,起因多半都是漏水造成的。
(二) 若是必須晴天看屋,必須注意:1. 外牆是發霉或是變黑:這表示可能因溼氣或管線漏水已產生結構上的壁癌。2. 察看牆壁接縫、陽台外推及頂樓加蓋的地方有無水漬等異樣。3. 外牆、頂樓已有塗有防水漆:這是曾經發生渗漏水事實的依據,處理得宜時是可以解決漏水問題,不過卻是購屋人可加以留意之處。4. 衛浴及管線經過的牆面是否乾燥。5. 留意新粉刷及掩飾部位:由於重新粉刷或是利用裝潢、飾品掩蓋都是常用的方式,因此可藉此留意、詢問確認清楚。
若簽約前已發現滲漏水問題,別忘了在買賣契約中明訂修繕責任,即使是所謂的『現況交屋』,賣方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例如註明未完成修繕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者協議減少價金後由買方自行處理。假如簽約後才發現屋況漏水,也可要求賣方立即修繕,賣方不處理,買方得拒絕辦理交屋,如果因此遲延約定交屋日期,賣方須負擔遲延責任。中信房屋法務鍾運凱表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常見買賣契約中註明「現況交屋」,乃指買賣契約成立時的屋況,如果現況即存在瑕疵只是買方尚未發現,賣方於仍應於事後發現時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不能以「現況交屋」為由拒絕。相對的,如果買方同意交屋後一切瑕疵都自行處理,應該在買賣契約中約定「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較為妥當。同時消費者也要注意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權利,在買方超過六個月內不行使或自產權點交起算五年後將自動消滅。
另外,多數大型品牌房屋仲介業者都針對一定屋齡(如中信房屋以簽約為時間點回推建築屋齡在15年之內)的建物提供“漏水保固”服務。漏水保固制度的精神在於「降低賣方風險」與「保障買方權益」,一般而言自房地產權完成移轉登記並點交(交屋日)起的六個月內,在標的符合保固條件的情形下,都會提供買方保固服務。鍾運凱也提醒消費者,家具、裝潢、違建、結構性導致等因素造成的漏水,是不在保固範圍內的,且依契約內容,是提供「修復」而非「改善」,也就是說讓建築物的滲漏水現象停止,但非保障其未來不會再發生。但善加利用漏水保固制度也是保障自身權益的方法,當事後發生漏水問題時才有訴求對象,並降低整修的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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