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

91年至93年內政部發布不動產消費糾紛統計件數

內政部統計91年至93年,全台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件件數共計1,303件,這類購屋消費糾紛有逐年提高的趨勢,包括不動產仲介業推出之新成屋、中古屋之仲介糾紛,及建商推案之預售屋、新成屋買賣糾紛其中房地產消費糾紛發生率最高的區域,以中、北部地區推案量較大的區域最為明顯,如桃園縣的房地產消費糾紛案件91年至93年即達408件,成為全台發生房地產消費糾紛最高地區,其次為新竹縣的166件與台北市的160件。(如附表)再按照房地產糾紛產生原因歸類,「定金」返還、契約審閱權與業者隱瞞重要資訊,為最主要糾紛產生原因;其次為仲介「斡旋金」返還、廣告不實、施工瑕疵等原因。另仲介公司欺罔行為、服務報酬爭議、工程結構及公共安全問題、坪數不足、產權不清楚等爭議案件也有增高的現象。內政部提醒民眾,為避免消費糾紛,購屋支付「定金」及「斡旋金」時,應該深思熟慮。尤其應該知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年5月10日第496次委員會議通過(公壹字第01524號令發布)公平交易法對房屋仲介業之規範說明;房屋仲介業者倘利用交易資訊不對稱之特性,隱匿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在向購屋人收取斡旋金之同時,未同時告知購屋人亦得選擇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另於簽約時仍應注意契約內容與簽約陷阱,及與內政部訂頒之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何不同(有需求者,得向內政部地政司索取或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以維自身購屋權益。內政部表示,在不動產消費爭議一旦發生,消費者為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自得依民法循訴訟程序解決或依公平交易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機關檢舉其不法行為,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消費訴訟:第一次申訴可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算,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於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進行第二次申訴。消費者於第一次或第二次申訴中,與企業經營者達成協議者,該消費爭議即為解決。惟是項協議性質上係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私法上契約,並不當然得據為強制執行,故若有任何一方不履行時,他方仍應依調解或訴訟方式強制之。消費者若進行第二次申訴而仍未獲妥適處理者,亦得依其自由決定,選擇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附表91年至93年各縣市房地產消費糾紛件數統計表縣市別 糾紛件數 前5名縣市 縣市別 糾紛件數 前5名縣市台北市 160 3 高雄縣 0高雄市 38 屏東縣 37宜蘭縣 16 花蓮縣 39台北縣 12 台東縣 10桃園縣 408 1 澎湖縣 4新竹縣 166 2 基隆市 1苗栗縣 30 新竹市 80 5台中縣 59 台中市 46彰化縣 13 嘉義市 31南投縣 10 台南市 87 4雲林縣 16 金門縣 0嘉義縣 14 連江縣 0台南縣 26合計1,303資料來源:各縣市提供 內政部地政司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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