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

法拍房屋 申報契稅有訣竅

中央社公關稿平台20071109 14:20:18彰化訊)彰化縣稅捐處表示:向法院標購房屋,買受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拍賣之房屋,如拍定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買受人可選擇按較低之拍定價格計課契稅,以節省稅負,又若拍定價格高於標準價格,除當事人自願以拍定價格繳納契稅外,仍可選擇按較低之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稅捐處籲請民眾對契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該處洽詢。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總處0800-476969、員林分處0800-086969471、北斗分處0800-086969472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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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財政部 93.10.21. 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四四四二號令日  期: 93/10/21要  旨: 房屋於申報契稅後經法院拍賣造成之契稅滯欠案件准逕行註銷該申報
本  文: 一、房屋移轉,於申報契稅後經法院拍賣,拍定人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致原申報人已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所造成之契稅滯欠案件,准由稽徵機關逕行註銷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二、本部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一二六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 93.10.21.臺財稅字第0九三0四五四四四二號令)
文  號: 財政部84.11.30. 臺財稅字第八四一六六一0七九號函日  期: 84/11/30要  旨: 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之契稅參照本部八十一年六月二日臺財稅第八一一六六六六三七號函釋應准予退還
出  處: 財政部公報第三三卷第一六七五期36297頁
本  文: 主旨:劉櫻櫻君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既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據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之契稅參照本部八十一年六月二日臺財稅第八一一六六六六三七號函釋應准予退還,請查照。說明:復貴局八十四年十月三十日84北市財二字第三七三三二號函。(財政部84.11.30. 臺財稅字第八四一六六一0七九號函)
文  號: 財政部88.12.14. 臺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0九八七號函日  期: 88/12/14要  旨: 核釋吳亮德君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未建造完成建築物,契稅申報起算日及核課價格疑義
出  處: 財政部公報37卷1886期45992頁
本  文: 主旨:有關吳亮德君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未建造完成建築物,契稅申報起算日及核課價格一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八)南市稅財字第一四三00九號函。二、依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公布修正之契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又同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免徵契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復依同條第五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三、本案吳亮德君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未建造完成建築物,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如僅係標購該未完工程建築物之已完成部分,再由吳君繼續出資興建,並以吳君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依上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應免徵契稅。如係標購整戶房屋(例如:預售屋),於承買後繼續繳納未完工程房屋款與建造商,並以吳君名義取得使用執照,應依上開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三十日為契稅申報起算日,並應依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申報契價如未達申報時之評定標準價格,按評定標準價格核課契稅。(財政部88.12.14. 臺財稅字第0八八0四五0九八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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