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無薪假符條件者 綜所稅可延繳 3個月

(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 8日電)財政部今天宣布,綜所稅申報人或合併申報配偶在去年 9月至今年12月底,休無薪假符一定條件者,出具證明,可申請延繳97年度所得稅,最長不超過3個月,最遲仍需在12月31日前繳納。
財政部表示,休無薪假可申請延繳綜所稅者,條件為去年9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期間內,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的月份達 2個月者。
  符合條件者,需出具公司證明文件或其他足以證明休無薪假事實的文件,例如與公司協議的無薪休假同意書等,向管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財政部表示,符合無薪假申請延繳綜所稅條件者,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延繳時間最長不得超過 3個月,延繳期間的最後一天不得超過今年12月31日。
來源:中央社 家的大小事,交給好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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