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5日 星期六

房屋遭焚燬拆除 30日內應辦理註銷稅籍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七日電)民眾的房屋若不幸因祝融焚燬,或是坍塌或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可停止課徵房屋稅。並且在三十日內務必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
稅捐稽徵處日前接獲民眾來電反應新建房屋已落成,但舊有拆除房屋卻仍在課稅的情形。經查明後發現住戶並未辦理註銷前房屋稅籍。
稅捐稽徵處指出,對於民眾遭逢重大災害致房屋焚燬、坍塌案件,經由新聞報導即派員勘查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外,至於拆除改建房屋,稅捐處無法即時得到訊息,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已全部拆除新建,仍應辦理申報,經稅捐處查證實勘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另外部分拆除因面積減少也可重新核算課稅面積,以免多繳稅款,影響權益甚大。因此稅捐處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不要忘了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務必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註銷房屋稅籍。961107
資料來源 : 中央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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